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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负责制

2013年06月15日 00:00

为实现中国金融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目标,根据《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和《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要求,本着有利于中心改革与发展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中心是直属学校的实体性研究机构,按照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和四川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的动态管理办法,实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二条 中心主任由学校聘任,每届三年,可以连续聘任。中心主任应为我国金融法领域的知名学者,并具有正高级职称。

第三条 中心主任全面负责中心的工作,主要包括:

1、负责召集主任办公会议和中心大会

2、负责向省社科联、省教育厅、学校以及中心学术委员汇报中心工作;

3、在中心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组织制定和实施中心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审定中心研究项目等;

4、负责聘任中心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子研究机构的负责人;

5、中心运行中的其他工作,如对外联络工作等。

第四条 中心主任享有按重点基地建设规划对中心业务的开拓权,按规定进行的财务管理与核算权、中心聘任人员酬金发入权及业务津贴、岗位津贴的发放权。

第五条 中心主任可根据需要聘任1—2名副主任,中心副主任应具有正高级职称。中心副主任应协助主任做好中心的各项工作,具体负责中心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为了保证中心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影响,中心可聘请名誉主任1名,名誉主任应由学界具有重要学术影响的德高望重的著名专家学者担任。

第七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心提供专职科研究编制以及必要的行政、资料人员编制,并支持中心主任遴选聘任中心的专兼职研究人员以及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第八条 中心主任在聘任期内,不得接受其他单位的兼职聘请,且每年出国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受教育部、学校派遣和中心重大项目的研究需要除外)。

第九条 省社科联、省教育厅及西南财经大学负责对中心主任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的有关规定进行奖惩。

第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金融法研究中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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