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2024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实施细则
为深化新时代博士研究生招生改革,进一步探索适宜拔尖创新人才的选拔机制,根据《西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我院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旨在培养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法学研究上作出创新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
(一)我院博士研究生招生方式为普通招考,普通招考指面向所有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从中选拔博士生的招生方式,普通招考采用“申请-考核”进行选拔。“申请-考核”指由具有申请资格的人员递交申请材料,通过材料评议、综合考核等环节筛选,择优录取博士研究生的选拔机制。
(二)博士生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非定向生的人事档案须在规定时间内转入我校;定向生录取前与学校、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协议。
二、组织管理
(一)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我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我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包括资格审核、材料评议、综合考核和录取等,并对招生工作过程和录取结果负责。
(二)材料审议专家组负责评议考生的申请材料,主要对考生的学业表现、科研成果和培养潜质等情况进行量化打分,并对评议结果负责。
(三)综合考核专家组负责对考生的专业素养、科研能力、创新潜质、外语水平、思想政治素质与品德等综合素质的考察,并对考核结果负责。
三、招生计划
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详见《学院2024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点击查看)。
我院招收定向就业考生人数不超过1人。
我院实际招生计划以学校最终下达为准,将适当根据生源情况对招生计划进行微调。
四、申请条件
普通招考的考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学历须符合下列条件:
1、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已获得硕士学位,或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录取当年入学前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国(境)外学生还须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学士或硕士学位之一应为法学学位(学科代码前四位0301或0351;境外学位应毕业于必赢242net系)。报考刑法学专业的,境外学位可为犯罪学或相近学科。
五、选拔程序
(一)网上报名
符合申请条件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名,网报前须获得报考导师的同意和推荐。
学院组织专人对申请者的报考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则进入材料评议环节。
(二)提交材料
网上报名成功后,请在规定时间内,将下述共1-10项材料按顺序进行整理并提交(一式6份),并通过顺丰快递(仅限顺丰快递,请勿使用顺丰同城等其他邮寄方式;快递封面须写上“2024西财法学博士普通招考-考生姓名-报考博导姓名”)寄至“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台大道555号西南财经大学通博楼C316办公室,杨老师,028-87092273”。
1、《西南财经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名登记表》。
2、《专家推荐书》两份,推荐专家应具有报考专业相关的正高级职称或博导资格,其中一份应由报考博导出具。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学历证明:(1)国内高校应届毕业生:学生证复印件一份、研究生阶段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一份。(2)国(境)外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录取前取得国(境)外硕士学位,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一份。(3)往届毕业生:硕士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复印件各一份、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一份(国内高校毕业生)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一份(国(境)外高校毕业生)。
5、硕士阶段课程学习成绩单一份(加盖研究生管理部门公章,需提供GPA成绩,并注明所在学校GPA满分分数)。
6、外语水平证明材料:证明外语水平的成绩单或证书等(CET-6、TOFEL、IELTS、GRE、GMAT等证书,已发表的外文论文,外语类学位证明,留学证明等),须提供复印件一份。
7、获奖证书:按照科研获奖、非科研获奖两类分别排列,并按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校级或其他奖项的顺序排列,须提供复印件一份。
8、代表性科研成果(一共不超过5项,其余成果可列目录展示):
(1)学术论文:已公开发表的与报考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仅限正式见刊成果,本人一作或唯一通讯作者或硕士期间导师一作本人二作),须提供期刊复印件一份(包括封面、目录、正文、封底)。
(2)专著:已公开出版的与报考学科相关的专著(仅限正式出版成果,以专著中所列作者为准),须提供专著复印件一份(仅需封面、版权页、前言、目录、封底)。
(3)科研项目:与报考学科相关的科研课题(本人主持或主研省部级及以上项目,其他项目仅限本人主持),须提供立项证书或结项证书复印件一份。
9、硕士毕业论文一份(应届毕业硕士生须提供经硕士指导教师签字的开题报告全文、硕士论文摘要和大纲)。
10、《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研究计划书》一份,须提供针对所报考专业的某一问题制定的详尽研究计划(包括选题依据,文献综述,研究内容尤其是重点、难点和创新点,拟采用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20篇中外文参考文献等内容,不少于7000字。建议参考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申报表)。
(三)材料评议
学院按二级学科(专业)或相邻二级学科组成学科大类成立材料评议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由本学科副教授职称(含)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博士生导师不少于3人。
材料评议对考生的学业表现、科研成果和培养潜质等情况进行独立量化打分。专家组由学科大类组成时,各二级学科考生分别排序。按照材料评议总分从高到低排序,择优确定进入学术潜质测试环节的考生名单。
(四)学术潜质测试
由学校组织统一笔试,对考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分析性写作和论证性写作进行考查。
经测验达到合格标准的考生可进入综合考核环节。
(五)综合考核
学院按二级学科(专业)或学科大类,结合考生人数,成立综合考核专家组。考核组成员不少于5人,由本学科副教授职称(含)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博士生导师不少于3人。
综合考核包括笔试、面试、思想政治素质与品德考核。
1、笔试:满分为100分。笔试内容为所报考二级学科(专业)基础理论(含法学一般性基础理论以及该二级学科重要规范和实践问题),主要考查考生对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及运用、分析能力。
专业
| 笔试及面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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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 刑法学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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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 民商法学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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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学
| 诉讼法学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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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
| 经济法学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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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学
| 金融法学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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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试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进行,时间为3小时。
2、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内容主要为考生研究计划书(需要考生准备PPT并报告约10分钟),所报考二级学科(专业)的重要理论、规范和实践问题以及专业外语,主要考查考生的专业素养、科研能力、创新潜质、外语水平和综合素质等,考查内容包括:
(1)专业素养:考查考生对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2)科研能力:考查考生是否具备基础的科研素养与潜能,独立思考、探究、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对本学科前沿知识和最新研究动态的了解情况等。
(3)创新潜质:结合考生学术研究经历,考查考生的科研创新能力,是否具备本学科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潜质。
(4)外语水平:考查考生英语知识掌握程度及英语交流沟通能力。其他语种参照执行。
(5)综合素质:重点考查考生的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创新意识、团队精神和协作能力、身心健康等。
每位考生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面试结束后由专家当场独立打分。面试严格执行“随机确定考生面试次序”的工作机制。
3、思想政治素质与品德考核。主要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学术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思想政治素质与品德考核不计入综合考核成绩,考核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
六、成绩计算及录取
(一)总成绩计算
综合考核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
(各项成绩均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二)录取
1、录取原则
依据“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
2、录取办法
(1)根据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在合格生源中,按二级学科(专业)依据考生的综合考核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排序录取。综合考核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小数点后两位),笔试成绩较高的考生优先录取。
(2)严格控制录取结构。定向考生和非定向考生分别排序,分类录取。全院所有定向生按照综合成绩统一排名,从高到低依次录取,不区分专业。考生须首先在所报考导师的全部考生中排名第一,并进入所报考二级学科(专业)的录取名额,再参与全院统一排名。定向考生在材料评议、笔试和面试等任一环节成绩超过90分的,必赢242net教授委员会有权启动复核程序,并按复核结果确定该环节的最终分数。任一二级学科(专业)任一年度录取定向生不超过一名,且任一专业、任一导师在三年内最多招收一名定向生。兼职导师招收的定向生计入校内合作导师的定向生指标。
(3)专项计划单独排名,按照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4)综合考核笔试、面试或总成绩之一低于60分,加试成绩不合格,或思想政治素质与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三)调剂
综合考核成绩排名在招生计划数内,因报考导师招生名额不足的考生可以申请调剂。
七、信息公开
我院博士招生考试相关信息均通过学院网站公开发布,且全过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及研究生院的监督和检查,考生如对考核环节和录取结果有异议,可向学院提出申诉,由学院对材料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将结果反馈至考生。
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 杨老师,028-87092273。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本办法规定明显与学校强制性规定相冲突者,适用学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