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法学综合实验教学中心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有关精神,参照《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根据实验室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工作,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和创新精神,促进实验教学改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实验室对全校学生开放,并逐步提高开放效率和开放内涵,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教学资源的效益。
第二章开放对象与内容
第三条实验室开放要结合教学实际和学生特点,推广运用虚拟、仿真等技术手段、促进与实际实验的结合。对于年级学生,主要训练基础技能和动手能力;对于高年级学重在培养科研能力和创新意识。
第四条学生在开放实验室也可从事课程基础性实主要进行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
第五条实验室开放内容包括:学生自立题目、自行计的实验;学生参加教师科研课题的实验;学生自立科研课的实验;教师指定内容的课内实验;学生参加科技竞赛的实验。
第六条实验室开放形式包括全面开放、定时开放、预约开放和其他形式。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实验室开放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在分管校领导统一领早下,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本实验室实行所在高校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
第八条本实验室主任由必赢242net聘任。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1)在本学科研究领域省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3)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任期5年,可连续担任,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5-9名以上省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必赢242net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委员由西南财经大学聘任,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任期4年。每次换届更换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本实验室根据运行和发展需要,由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组成。本实验室把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作为重要战略任务,通过各种方式加大人才的培养力度。
第十二条 本实验室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及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进行多方面的运行机制探索,推动实验室整体水平提高,促进实验室科技成果的转化,增强实验室发展能力,形成自我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本实验室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专、兼职人员在本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均应署本实验室名称。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专职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的成果,也均应署本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本实验室注重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仪器设备应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对外开放。
第十五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本实验室运行状况,需对实验室更名,或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对联合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由西南财经大学以正式公文报教育厅。
第四章 实验管理
第十六条 每学期开学初,各院系将实验室开放项目、地点、时间报教务处备案,并向学生公布;开学第三周开始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学生需使用实验室,应提前一周向实验室报名登记。实验室根据预约学生人数和实验内容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并安排适当的指导老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开放过程中,指导老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应加强对学生的实验素质、实验技能、创新思维和严谨科学态度等方面的培养,并做好实验室开放记录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在实验指导教师和技术人员的指早下进行实验,并认真撰写实验报告。损坏仪器设备,按有关规定赔偿。
第十九条 实验项目完成后,学生应及时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或论文等实验结果,并由实验指导老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签字,由专人负责登记,作为对学生、教师考核和实验室开放成果的依据。
第二十条每学期结束前一周,由实验室将开放实验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教务处备案,并协助指导教师做好成论文推荐发表工作。
第五章开放保障
第二十一条学院设立开放实验专项基金,用于补贴实验所需材料消耗和教师指导实验津贴等。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处定期组织对学生优秀实验论文及进行评定。对获得优秀实验论文及成果的学生以及实验放工作成绩突出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学校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实验技术人员和指导教师,参照实验工作量,结合所指导开放实验室的类型、时数、学生人数等核定计算工作量与酬金。
第二十四条学生开放实验项目获得国家级(全国性)的,指导教师认定为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获得省(市)奖项的,指导教师认定为校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法学综合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