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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5 09: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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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本办法2005年制定,2007年7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心健康全面进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培养更多思想道德优良、创新型、应用型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遵循教育和管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成人教育(含网络教育)学生及在我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生有违法、违规及违纪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受到处罚外,还应按本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学生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和纪律,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内和校外发生违纪行为,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处分

第五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第七条违反考试(含考场)纪律,视下列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考试纪律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或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学生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法规,参与或组织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和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错误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组织、成立非法社会团体和组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加非法社会团体和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印发非法刊物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印发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学校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参与非法传销、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学校传播宗教或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参与或组织邪教及其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不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学生,按退学处理。

学生无故旷课,视情况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在10学时以内的给予通报批评;累计11-30学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累计31-50学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旷课超过5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教学学时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实践性教学环节一天按4学时计算)。

第十一条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假晚归或无故不参加学校周末晚点名者,给予通报批评;一学期内不假晚归或无故不参加周末晚点名,受到通报批评累计达3次,或未经批准外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对参与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除承担医疗等有关费用外,依据下列情况,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或动手打人(含抓扯、推搡和利用身体任何部位攻击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或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虽未动手打人但充当策划、挑起事端者,或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劝架或调解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不通过组织,私下解决而使事态恶化或扩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结伙斗殴的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严禁私藏和使用管制刀具或凶器,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持械威胁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持械致人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对偷窃、骗取、破坏、非法侵占公私财物等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偷窃行为,或非法侵占、骗取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财物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破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在公寓和教室、实验室等公共场所打麻将或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提供麻将牌、赌具或赌博场所但未参加打麻将、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互联网,违反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依据下列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按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网络管理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私拉乱接网线等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登录非法网站,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反国家、学校有关规定的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许可,更改单位和他人计算机及网络信息,致使单位或他人形象和利益受损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放置病毒,或通过其它非法手段致使他人和单位计算机(网络)数据、资料、以及各类信息受损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对利用网络或其它手段,歪曲事实、诽谤、侮辱单位或个人,使单位或个人形象受到损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扰乱学校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留宿非本寝室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寝室成员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学校禁止未婚同居。在公寓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公寓留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公寓内滑冰、踢球或进行其他球类活动,以及在午休时间和晚上熄灯后喧哗打闹、吹奏乐器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经劝阻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室内私拉乱接电线,存放、使用违章电器和炊具者,除勒令整改、没收器具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因违章用电、燃点蜡烛及其他用火引起火险、火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六)禁止在公寓养宠物,违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和学校管理制度,损害大学生形象,破坏校园秩序,依据下列情况,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室、公寓、食堂、会场、运动场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物品、焚烧物品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严重破坏校园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在宿舍、教学楼、阅览室、公共厕所等公共区域墙壁上踩踏脚印、乱涂乱画、乱张贴;往宿舍楼道内倒水,或随意从教室、宿舍等向外泼水、扔垃圾等,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