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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征博引 广开思路
——记学术讲座“民法、经济法与人性”
(必赢242net研究生会宣传部刘焕芝供稿 曾瑜摄影)2006年12月8日下午2点30分在必赢242net学术报告厅,重庆大学博士生导师胡光志教授为我院同学作了一场题目为“民法、经济法与人性”的精彩讲座。
本次讲座由鲁篱教授主持,讲座开始之前举行了兼职教授聘任仪式,胡教授从鲁篱教授手中接过鲜红的聘书,正式成为我院的兼职教授。
讲座开始,胡教授首先从人性与国家、法律说起,他从哲学的角度分析了什么是人性:人性是人作为生物的天然的心理倾向,有生、性、群、强、乐五方面的欲求。人性就是善与恶。国家是人性冲突的结果,而法律则是调整人性的工具。
接下来,胡教授从民法与人性解放的角度入手分析了民法与人性的关系:国家以压制大部分人的人性而存在的,而民法是人性解放的成果。民法中的物权制度在于保证人生活的物质资源;债权制度是物权的延伸,是用来保障人人都有获取生活资料的渠道;继承制度在于使个体获得其自身成长的物质资源。
然后,胡教授从经济法与人性解放的角度展开论述,他认为经济法的产生是为弥补民法解放人性之不足:只追求形式上的平等,不能达到实质、结果的平等;对自己的运行没有有效的救济机制;只追求个体效率、权利,忽视了群体的效率和公共利益;“理性经济人”假定的破产。与之相对应,经济法具有六个方面的人性价值:一,追求实质公平弥补了形式公平之不足;二,以社会利益为本位,革除个人之弊端;三,以市场安全为目标,减轻个人安全之负效应;四,以人类共同发展观为依皈,克服个人发展观之局限;五,以国家干预为手段补救私法救济之不及;六,以制约政府失灵为己任,开拓国家体系内人性制衡的新领域。
最后,胡教授认为,民法注重人性的解放,而经济法则在个性解放的同时兼顾整体人性的解放,经过经济法的补救回到民商法所追求的理想境界。而他更是根据“国家失灵”、“市场失灵”,提出了“民法失灵”的新主张。
讲座结束后,胡教授与同学们进行了交流,同学们提出了许多高水平的问题,胡教授一一精彩作答。胡教授将法学与哲学结合起来,从人性的角度来研究法律,探求法律与人性的关系,开辟了法学研究的一个新领域。
最后,鲁篱教授作了总结,他说,胡教授为我们作了一场高水平的讲座,从现场交流的火爆场面就可以看出本次讲座的精彩程度,希望胡教授经常来财大为我们带来更多的精彩讲座!
(责任编辑:曾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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